原告:患者家属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于年7月30医院诊治,临床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高血压性肾病等,给予抗感染、降压等对症处理,于8月5日出院。12月24日再次入院,于年1月11日行肾移植术,术后出现排斥反应、感染,给予抗排斥药物治疗及抗感染治疗。年2月19日23:10出现右移植肾区疼痛不适,行B超示移植肾肾周血肿,急诊行CTA提示髂外动脉假性动脉瘤伴周围血肿形成,介入科拟次日行介入手术。2月20日4点38分患者移植肾区剧烈疼痛,4点40分神志不清,血压测不到,医方给予心三联和呼三联,5点15分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5点38分输去白红细胞,持续心肺复苏、人工心脏按压、加快补液,8点50分患者无明显生命体征,心电图示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尿*症,肾移植术后并发出血。
二、司法鉴定
1、关于选择供肾的医疗行为。据现有鉴定资料记载,①患者的供肾者系其母亲,供肾时年龄64周岁,年龄较大,有高血压史20余年;②另,在医方对供肾者检查记录中,彩超提示有双侧海绵肾,CT提示腹主动脉粥样硬化,双肾动脉开口处管腔轻度狭窄,肾图提示肾小球滤过率(ml/min):左34.2,右38.9,双肾排泄缓慢。上述情况均可影响移植肾的存活率以及肾移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几率。综上所述,医方对供肾的选择欠妥,存在一定不足。
2、移植手术及术后出现感染、排斥反应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无明显不当。
3、关于治疗肾移植术后并发出血的医疗行为。移植肾假性动脉瘤系肾移植的血管并发症,其形成原因包括取肾及修肾过程中动脉外膜或动脉内膜损伤、吻合技术不规范、移植肾周围感染、血管壁缺血损伤、患有慢性高血压和高血脂等,破裂和猝死的危险性较高,一旦确诊,只要患者无绝对手术禁忌,都应及时手术治疗。患者于2月19日23:10出现右移植肾区疼痛不适,急诊CTA提示移植肾吻合口出血,假性动脉瘤形成,此时应急诊处置行介入治疗或外科手术,医方对其假性动脉瘤破裂的严重后果预计不足,选择次日行介入手术的行为客观上延误了病情,致使患者丧失了进一步得到救治及生存的机会。另,在2月20日04:38分患者出现右移植肾区剧烈疼痛,血压70/30mmhg,心率次/分,临床考虑假性动脉瘤破裂,医方仅予以保守治疗,未及时处理出血原因,抗休克治疗不能起效,根据临床表现,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60万元。
(本文分享结束)
作者简介:医法迭影,临床医学本科,法律硕士,丁香园卫生法律版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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