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服装店买衣服时
与店家发生口角
导致动脉瘤破裂出血倒地
该案店家需要担责吗?
日前,宁德中院审理了
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先跟宁小法来看看
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案件详情
年8月,阿芳的女儿小叶在杨老板经营的服装店买了一件衣服。两个月后,阿芳以衣服出现褪色问题,要求杨老板予以退货。
杨老板以购买已两个月,吊牌被拆除,衣服已穿过并漂洗,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但同意予以更换。同年10月6日,阿芳与女儿前往服装店更换衣服。因新挑选的衣服比原先购买的衣服便宜了二十多元,阿芳要求退还差价款,杨老板不同意。
在交涉过程中,阿芳因情绪激动,突然晕倒在地。经诊断,阿芳系左侧颈内动脉交通段动脉瘤破裂出血。事后,阿芳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
杨老板需要担责吗?
来看法官怎么判!
裁判
古田法院认为:阿芳的损害结果系其自身疾病造成,杨老板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阿芳的行为,杨老板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阿芳的诉讼请求。
阿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视频来看,杨老板在与阿芳沟通过程中,全程面带微笑,行为上也不存在肢体冲突或是激烈行为。作为普通人无法预见到自己与他人正常的沟通行为会引起他人情绪过激并引发相关疾病。阿芳女儿是在购买商品两个月后提出退货,并且吊牌已去除并洗涤过,杨老板不予退货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杨老板同意换货后,对于阿芳挑选后的衣服不退还差价亦符合通常的交易做法,并无不当。因此,杨老板对于阿芳疾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经营者杨老板对于阿芳病发是否存在主观过失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包含两个因素:
一是在特定的场景下
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
二是客观行为上是否尽到该注意义务
即行为是否失当
1.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认定。
人并非全知全能,不应过分苛责行为人对所有的事宜均负有注意义务,只能在判断能力范围之内进行预判。要考虑到行业(医生、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出租车司机)、特定社会活动的成员(高楼居民、汽车驾驶人)等通常所具有的判断能力。如,对于一些特定行业而言,则应当综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特定人员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本案杨老板为服装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诚信交易的义务,应当销售合格商品、提供良好的服务。若是销售不合格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或商业习惯,则有可能会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或健康权等,对于这一后果其具有应当预见的义务。
2.行为是否失当。
行为人具有某种注意义务,预见到某种行为的侵害后果,就应当尽力采取行动以避免或杜绝侵害后果的发生。该案中,阿芳女儿在购买商品两个月后提出退货,并且吊牌已去除并洗涤过,杨老板不予退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及商业习惯。杨老板在拒绝退货的同时同意予以换货,但阿芳挑选换货的衣服存在差价,杨老板不予退还差价,亦符合通常的交易做法,并无不当。从监控视频来看,杨老板在与阿芳沟通过程中,全程面带微笑,行为上不存在肢体冲突或是激烈行为。在阿芳病发晕倒之后,杨老板积极打电话报警,并蹲下用左手给阿芳顺气,还在民警的指导下,双手按压阿芳胸部予以施救。纵观事件整个过程,杨老板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商业习惯,交流过程态度良好,完全尽到了作为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因此,综合注意义务和行为来看上述分析
杨老板对于阿芳病发
并不具有主观上可预见的可能性
其已尽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主观不存失
评析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应当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良好商品和服务,引导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受害人在衣物退换过程中发生动脉瘤破裂固然不幸,但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也并无可归责的情形。若不论经营行为是否失当,一律要求经营者为顾客所发生的意外承担法律上的非难或是补偿责任,不仅不符合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亦有违民法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原则。
THEEND
文字/陈潇婷
排版/宁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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