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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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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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1月2日赵某某因突发剧烈头痛1天,伴有恶心呕吐,呕吐物多为淡咖啡色胃内容物,经急医院神经外科治疗。入院后,经头部CT检查,临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激性溃疡、吸入性肺炎、继发性癫痫。于年11月4日13时在全麻状态下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全脑血管造影术。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造影见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左侧眼动脉囊状动脉瘤,考虑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为责任出血动脉瘤,决定优先处理左侧后交通动脉瘤,左侧眼动脉动脉瘤稍后一并处理。术中在将弹簧圈输送指定位置时,完全填塞进入瘤腔困难,同时造影见动脉瘤少量造影剂外溢,考虑动脉瘤术中破裂出血。快速将另外3个弹簧圈送入动脉瘤腔内,造影见动脉瘤基本不显影,无造影剂外溢,行DNCT检查,见蛛网膜下腔出血略增多,左侧鞍旁少量脑出血。考虑手术操作时间较长,且动脉瘤破裂出血,增加脑水肿、脑血管痉挛风险,未再处理左侧眼动脉动脉瘤,终止手术。术后病人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失语症状,经多次康复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至今遗留右侧肢体偏瘫。

原告(赵某某)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导致其严重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原告偏瘫及失语,该院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原告治疗及康复支付巨额医药费,支付护理及营养费,现已构成残疾需要残疾辅助器具,需要护理依赖及医疗依赖才能维持生命及生活,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对患者赵某某的诊治我院没有过错,患者发生肢体不动及失语是原发疾病造成:1.患者肢体不动及失语由脑血管痉挛引发;2.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风险答辩人已充分告知;3.术后答辩人采取积极措施、对症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肢体障碍及语言障碍后,答辩人积极进行辅助检查,确定病因后,给予抗血管痉挛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我院对患者赵某某无论是诊断上,还是在治疗方案上都是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所述既无事实又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对赵某某的手术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导管缠绕延长了赵某某的手术时间,增加了对手术区域的骚扰,存在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影像诊断显示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动脉瘤术后,脑血管纤细,不除外脑血管痉挛可能。经鉴定人分析认为赵某某术后发生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失语主要是由于其脑动脉瘤破裂出血致脑血管痉挛所致。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术后损害结果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被鉴定人赵某某符合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费用以每月人民币元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鉴定结论认定及相关分析意见,综合考虑本案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赵某某自身疾病原因,本院酌定医院应就赵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6元。

笔者提醒

1.脑血管介入手术风险很大、并发症多。

现在林律师处理的脑血管介入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这是因为这一类手术开展得越来越多,而本身这类手术难度较高,很容易出现脑出血并发症,特别是颅内动脉瘤手术,术中术后发生动脉瘤破裂或再次破裂的概率不低,而对于介入取栓手术,效果欠佳,同时因为手术难度大导致手术时间延长,出血风险明显增加。林律师认为这类手术虽然费用很高(经济效益好),但手术医生还是要严格把握手术指征,技术水平有限的医院手术。

2.手术录像是关键证据。

林律师在多篇文章提到,介入出现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手术录像是关键证据,关乎官司成败。可医院会将操作有问题的片段删除,拷贝了也没有用,这是不正确的思维,医院删除部分片段很常见,但是他必须保留能解释手术记录内容或患者术后病情的片段,如果必须有的片段没有,医院要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为什么手术录像重要,是因为大多数手术并发症还是手术医生操作不当所导致的。

3.脑血医院有过错的次要责任居多。

因为脑血管疾病发作后多后果严重,致死致残率高,虽经积极治疗(包括介入手术)仍然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概率很高,同时手术难度也比较大,所以这一类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人会认为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医院的过错责任不超过次要。当然因为损害后果多很严重,即使是次要责任,赔偿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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