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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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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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5日,医院为该县患者贾某左腿(髌骨)裂缝手术治疗,术后16小时许,贾某死亡,死因不明。贾某突然死亡让家属深感不解?希望该院能有个合理的解释,院方认为;贾某可能是“肺栓塞”死亡,与该院手术无关。家属质疑?肺栓塞是怎么形成的?该院未给出合理的说法。无奈,家属为给逝者讨个说法走上了漫长的司法鉴定路。

年12月27日,家属经子长县卫计局、县医院三方共同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解剖尸体寻找真正死因。年4月30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结论认定:贾某系左下肢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继发的肺动脉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死因明确后,家属本着理性思考,主动与该院交涉,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然而,死亡家属的诚恳且换来了该院领导的更加推责。无奈,死亡家属再次走上了漫长司法鉴定路,他们相信,公平正义一定存在,无论如何也要为死者寻求公平正义的说法。

年9月16日,死者家属再次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贾某死因的肺栓塞是怎么形成的原因做分析鉴定。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医院原封存的病理档案分析鉴定认为,导致贾某死因的肺栓塞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原因形成:

一,医院对患者贾某在手术治疗中风险评估有误。该院《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及肺栓塞(PTE)评估表》中,在的风险评估项目中的“术中应用止血带”和“肢体需要制动”栏目中,复选框中均选择的是(否)。而手术记录却表明,术中使用驱血带驱血后上止血带。“髌骨骨折”,因肢体功能障碍而被动制动,同时在该院的“长期医嘱”也是明确要求“患肢制动”该院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评估,忽视了以上应用止血带和肢体制动的两个危险因素。如该院能认识到以上两个危险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是“高度危险”或“及高危”,而不是该院评估的“中度危险”。

二,该院对患者贾某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及肺栓塞(PTE)预防诊断及观察处理明显不足,预防观念的不足,导致了该院医护人员麻痹大意,该院在预防措施上,未见病程度记录上和护理记录上实施过相关的预防措施。

三,临床观察不足,在该院的抢救记录记载,年12月26日凌晨06:44分,患者家属发现患者呼叫不应,告知值班医生和护士后,值班医生查看患者发现自主呼吸消失,说明该院医护人员未做到对患者术后的严密观察,以便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四,使用药物不当,甘露醇的使用,甘露醇是脱水剂。该院对患者使用甘露醇的目的不明确,若是为了减轻软组织肿胀,该院已大剂量使用了“注射用七叶皂苷鈉”以减轻软组织肿胀的问题,而脱水剂的应用可使患者血液粘滞增加,加大了血栓形成的风险。

五,超剂量使用止血药物,该院对患者贾某术后使用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联合用药,其中:“酚磺乙胺注射液”的用药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版第二部、第()页规定,静脉滴注一次最大用药量为0.75克,而该院为患者贾某的用药量高达3克,明显超过了国家医药使用规定的4倍。而且与氨甲苯酸注射液联合用药。二者协同之作用,在增加止血作用的同时,使患者血液进入高疑状态,增加了患者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及肺栓塞(PTE)的更高风险。

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认为:医院对患者贾某的死亡“因果关系”应负60-70%责任。持续一年多的司法鉴定路虽然漫长,但,最终终于等到了这一天。相信权威机构的认定,能为仍躺在医院太平间贾某尸体的灵*也算是个告慰,而对于死亡的遗属及两个孩子们来说,但愿这个告慰能换唤醒医院领导今后对每个患者认真负责而足矣。愿逝者的尸体及灵*早日入土为安!

子长县是全国医改现场会召开的地方,老百姓希望医院领导、对该院医护人员的医术及责任心时刻严格要求,提高医患关系的信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公平正义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希望医院领导能以此次医疗事故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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