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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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心脏病患者手术治疗后死亡,因未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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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6月21日,李某某因“活动后心悸、胸闷、乏力、气促2周”于12时由门诊收入院,主诉:活动后心悸、胸闷、乏力、气促2周,现病史:近两周前开始出现活动后心悸、胸闷、乏力、气促、休息可缓解,医院就诊,行心脏彩超检查,提示主动脉瓣狭窄关闭不全,具体治疗不详。

今为求进一步手术治疗到被告处就诊,行心脏彩超检查示:主动脉瓣狭窄并关闭不全,门诊收入院拟手术治疗。年7月8日,术前小结与术前评估记录载明,李某某目前诊断为非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并关闭不全、心功能三级、高血压病、颈内动脉床突段动脉瘤。7月9日,李某某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主动脉瓣机械瓣替换术+主动脉窦部加宽补片术。

术中见主动脉瓣脉瓣为二叶式,增厚,钙化严重,重度狭窄,切除病变主动脉瓣瓣膜,清除钙化组织,予19regent进口机械瓣以2-0缝线间断缝合置换主动脉瓣,试瓣后,瓣膜开闭正常,排气开放主动脉,但是心脏无法复跳,给予临时起搏器保护,起搏器频率为90次/分,血压无法维持,呈进行性下降的趋势,于5:40死亡。

死亡诊断为:非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并关闭不全,心功能III级,高血压病,颈内动脉床突段动脉瘤,心脏术后低心排综合征。李某某死亡后,医院向原告送达《死亡通知书/尸检建议书》,告知了原告相关权利义务,原告蒋某在告知书上签字表示不进行尸体解剖。

二、患方观点

作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被告未能根据患者的病情充分评估治疗风险、选择最佳治疗方式;手术过程中各方面的操作处理措施不当,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术前检查充分,患者为主动脉重度狭窄,病情危重,该类症状指南唯一的推荐治疗方式只有外科主动脉瓣置换术,因此被告并不存在选择治疗方案时未告知代替治疗方案等过错。本案因原告方选择不对死者进行尸检,导致无法确定本案的因果关系,该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四、鉴定意见

被告对李某某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被鉴定人未能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术中心脏无法复跳,改变手术方式后仍低心排,最终死亡。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因未行尸检)。

五、庭审意见

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医疗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分析认为被告为患者李某某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临床上非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并关闭不全,治疗方案除外科手术置换外可选其他治疗,医方在选择诊疗方案时未向患方告知行治疗的替代方案,影响患方治疗方案的选择,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上述鉴定意见能够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分析认为被告为患者李某某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但李某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确切死因不明,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于因原告自身原因未做尸检,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责任。

本院确认原告因李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99元,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8元。针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具有一定过错,亲人的死亡必然给三位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告的过错较轻,本院酌情支持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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