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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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84患者颅内动脉瘤介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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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白癜风最好医院 http://m.39.net/news/a_6314286.html

原告:刘某

被告:医院

一、诊疗经过

患者既往于年因突发头痛医院就诊,诊断为颅内动脉瘤,行右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于年3月14日行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年8月22日复查脑血管造影示:左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后,支架及弹簧圈均在位,动脉瘤未明显显影,载瘤动脉通畅;右侧后交通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后,支架及弹簧圈均在位,瘤颈部少量造影剂残留,载瘤动脉通畅。

年3月26医院神经外科,行脑血管造影术,提示“右侧眼动脉段动脉瘤支架辅助弹簧圈在位,瘤颈、瘤体少许造影剂残余”。4月2日在全麻和肝素化下行“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手术记录记载:10时10分开始手术,尝试不同栓塞用微导管于微导丝辅助下多方努力置入动脉瘤残腔内,以弹簧圈堵塞该动脉瘤压缩区,可见弹簧圈无法良好成篮,输送支架至动脉瘤瘤颈处定位后半释放至动脉瘤近端,继续调整填塞弹簧圈尝试成蓝无法稳定,撤出弹簧圈使用微导丝多方调整微导管并尝试填塞弹簧圈。并结合3D旋转造影均无法满意填入瘤腔,载瘤动脉通畅颅内血管无缺失,撤出弹簧圈及微导管,完全释放支架并延续至颈内动脉近心端,可见支架位置良好,远端动脉内开放帖覆,解脱支架最后造影确认载瘤动脉通畅,颅内段无分支缺如,退出微导管,结束手术。

术后查头颅CT示:右颞脑内出血血肿形成,量约60毫升,中线结构明显左移;查体可见右侧瞳孔散大,左:右=3.0:5.0mm,立即给予速尿40mg静脉注射,鱼精蛋白中和肝素,甘露醇ml静脉滴注。双瞳孔无恢复,向家属交待病情危重。14时15分结束手术。住院病案中未记载肝素使用量。

14时50分急诊行“脑出血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NICU,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细胞、补液等治疗。患者神志持续昏迷状态,出现发热,CT提示有肺部感染,予加强抗感染治疗。医院治疗未愈,患者呈持续植物人状态至今。

二、司法鉴定

1、患者因双侧颅内动脉瘤,先后于年、年行右侧、左侧颅内动脑瘤介入栓塞术,年3月26日入院后,医方行脑血管造影术,见右侧颅内动脉瘤介入术后,瘤颈、瘤体少许造影剂残余,有再次介入栓塞术的手术适应证,无禁忌证,患者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根据所提供的术中CT,患者存在右侧颞叶大面积脑出血伴造影剂外溢,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积血。患者颅内出血考虑与介入手术有关。在介入手术肝素化的情况下发生颅内出血,病情凶险,医方发现后及时行开颅手术,效果不佳;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符合严重颅内出血的转归。

2、根据现有提供的介入手术光盘,不能完整反应介入手术操作过程,且手术者未到场接受现场调查,尚难判定医方介入手术操作是否规范。

三、法院判决

因司法鉴定无法完成,医院申请按照手术记录以及其他病案资料进行重新鉴定。法院认为: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故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属于病历资料的一种,是持有人应提交的鉴定材料。

2、手术记录和能够反映手术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区别在于,手术记录是手术者术后根据回忆单方记录而成,带有主观性,而影像资料直观反映了手术操作过程,客观性不容置疑,故在有客观影像资料的条件下持有者应提供作为鉴定依据。本病例中的影像资料包括手术录像和造影摄片。

3、介入治疗是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CT、超声和磁共振等影像设备的引导和监视下,利用穿刺针、导管及其他介入器材,通过人体自然孔道或微小的创口将特定的器械导入人体病变部位进行治疗的一种微创性治疗方式。被告给原告施行的是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因该手术是借助血管造影机等影像设备进行的手术,手术设备具备影像资料存储功能,故手术过程中必然会有医学影像资料的留存。而且按照介入术的医学常规,手术者应保存术前、术中、术后的影像资料,以反应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情况、手术后的效果等等。患者手术过程中即发生脑出血,后果严重,当事医生更有义务妥善保存手术资料以供事后纠纷评判。

4、鉴定专家要求医院提供手术光盘作为鉴定依据正是根据介入手术的特点提出的实际要求。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如实记录手术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名称和数量,而医院提供的住院病案中未记载肝素使用量,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肝素使用过量可致自发性出血,患者刘敏目前的损害后果是脑出血造成,因住院病案中未记录肝素使用量,导致无法判断肝素使用是否规范以及与患者的出血有无关系。

6、综上,因医院仍然不能提供反映手术操作过程的影像资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肝素使用量,以致鉴定材料不足,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故本院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无法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作为有义务提供证据的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本身是风险高的手术,颅内出血是并发症之一。

7、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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