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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调查三次伤情鉴定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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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8日,肇庆市联合调查组通报了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调查情况,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程某群出具“轻伤一级”的伤情鉴定意见。

在此之前,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已经进行了两次伤情鉴定,分别得出“轻伤一级”和“重伤一级”两个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三次伤情鉴定出现两个不同结果,真实情况究竟如何?

第一次伤情鉴定有瑕疵

肇庆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李警官告诉记者,年5月11日,肇庆市联合调查组对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开展调查后,警方对前两次伤情鉴定过程进行了深入调查。

年5月7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年7月31日,该中心出具了“轻伤一级”鉴定意见。

经查,该次伤情鉴定未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存在作伪证行为,也未发现委托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存在人为干预情况,但是对于伤病关系原因力大小阐述不清,分析论证存在不足。

第二次伤情鉴定存在人为干预

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第一次伤情鉴定意见不服。年9月9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第二次鉴定,年9月10日,该所出具了“重伤一级”鉴定意见。

警方调查发现,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情况。该所鉴定人梁某权在公安机关委托前,于年9月7日在被害人亲属陪同下,提前对被害人作了人体损伤程度检查。梁某权应被害人亲属提出将鉴定结果做重一点的请求,出具了“重伤一级”鉴定意见。另发现,梁某权在之后的伤残鉴定中收受被害人亲属利益,将“伤残七级”改为“伤残四级”,提高了伤残鉴定等级。梁某权因涉嫌作伪证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次伤情鉴定认定轻伤一级

鉴于案件出现新情况、新证据,且前后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差异较大,如何采信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年5月18日,肇庆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对被害人的伤情及死因进行鉴定。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办此案的司法鉴定人告诉记者,年6月6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持召开多方听证会,会上公开听取了前两次鉴定人和相关人员有关鉴定过程的陈述,组织了法医学、影像科、神经科、血液科等多位专家进行专业论证。

鉴定过程中,专家审查了被害人的全部病历及影像学照片、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视频资料,认为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右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颧弓骨折、右锁骨骨折等原发性损伤;自身又患有右颞叶动静脉畸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其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疾病对其脑出血并行手术治疗后果为同等因素,不良后果的损伤程度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2之规定应作降级处理,故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因此,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1、被害人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及手术治疗均可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也对其白血病的治疗进展及效果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不利影响(轻微因素)。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办此案司法鉴定人还告诉记者,因被害人于本次交通事故1年零3个余月后死亡,且死后未做尸体解剖家属就自行火化,故依据现有文证材料分析,被害人符合慢性粒髓系白血病急性变,化疗后粒缺期合并感染性休克、心力衰竭而死亡。因此,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被害人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不利影响(轻微因素)。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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