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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行面部清创缝合,术后嗜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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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交通事故外伤,在全麻下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长时间出现嗜睡,原告家属多次反映情况,被告未予重视,后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目前原告脑梗死,右侧偏瘫,运动型失语,生活无法自理,需后期康复治疗,恢复身体机能。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赔偿责任,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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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因交通事故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患者麻醉未醒,医方未及时查找原因,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滕某某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湘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11月1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外伤,到x医院就诊,诊断为“1.面度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多处软组织挫伤;3.2型糖尿病;4.脑梗死;5.高血压”。年11月11日11:10分,原告在全麻下行面部清创缝合术,术后长时间出现嗜睡,原告家属多次反映情况,被告未予重视,至当晚22:45分,原告家属发现原告小便失禁通知值班医生,烧伤整形科于年11月12日0时41分邀请精神外科医生会诊,诊断为左侧大面积脑梗死。

(二)会诊后精神外科于年11月12日2时30分对原告行全麻下左侧颅脑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监护治疗,年11月21日转入康复医学科。年4月26日,原告再次在x医院住院治疗,不得不于年5月10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颅骨缺损修补术,再次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58元。目前原告脑梗死,右侧偏瘫,运动型失语,生活无法自理,需后期康复治疗,恢复身体机能。

三.裁判结果

被告辩称其医疗行为未存在过错,鉴定意见内容不客观,不应依鉴定意见认定过错参与度,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对此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金额的确认共计元,参照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10﹪计算。年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按鉴定意见给出的最高过错参与度15%进行赔偿。

(二)医方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全身挫伤,答辩人选择全麻,对大面积创伤进行清洗,当时原告生命体征各方面都正常,药物也是按规定使用,目前没有相关依据证明是用药或全麻导致原告脑梗。原告认为答辩人篡改和修改病历存在过错,事实上修改病历与治疗结果没有因果关系。2、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本次答辩人医疗行为不应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的过错参与度。司法鉴定意见陈述答辩人有4个方面存在过错,该4方面都不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

(三)医疗鉴定意见:x医院对患者滕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滕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15%。患者滕某某,开颅术后,由于脑损伤后遗右侧肢体偏瘫和运动性失语,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患者滕某某的误工期限评定为:自受伤住院之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患者滕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日。患者滕某某的营养期评定为日。患者滕某某,目前无需特殊治疗。

(四)法院观点: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患者滕某某,在全麻下行“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术后患者麻醉未醒,医方未及时对其查找原因,延迟诊疗;行“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术后选用药物进行止血,存在不当;对于麻醉方式的选择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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